近日,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審判團隊成功調解一起歷時三年多的勞動者維權案件。經法院多次協調,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勞動者李某獲得16.6萬元賠償,這起持續(xù)多年的糾紛得以實質性化解。
案件源于2021年8月,李某入職田家庵區(qū)某教育咨詢機構,擔任托管班老師,但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2022年5月,李某在送學生上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左腿韌帶斷裂、左臂鎖骨骨折。經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李某住院接受手術治療,共支出醫(yī)療費6萬余元,后續(xù)康復費用近3000元。用人單位僅在墊付4000元后,拒絕進一步賠償。
李某隨后走上漫長的維權之路,先后經歷了確認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和多個訴訟程序。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多次提起訴訟,但均經法院判決維持了勞動關系和工傷認定。2025年7月,李某向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索賠工資、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及工傷保險待遇等共計20萬余元。
2025年9月,該案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組織庭前調解,精準歸納爭議焦點,耐心釋法明理,最終促使用人單位主動同意賠償。經法院細致核算和多方協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醫(yī)藥費、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各項損失共計16.6萬元,并當庭履行4萬元,余款于次日全部付清。
該案的成功調解,不僅切實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體現了法院在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中的司法擔當。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在發(fā)生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可能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及工傷保險待遇等賠償風險。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既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也是降低企業(yè)用工風險的重要途徑。(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陳峰)